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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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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裁字第 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0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3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366-36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2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11 頁
要旨:
本院以審判全國行政訴訟為職掌,若非關於行政訴訟之事項,自不得向本 院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就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刑法規定上各疑問請求 釋示,顯不屬於本院職掌之範圍,且本院關於法律上之見解,惟於受理案 件所作裁判上始可表達,聲請人提出之法律間題,本院依法自未便予以釋 示。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