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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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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1 年判字第 5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93、908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3 期 127-128 頁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12 輯 650-652 頁
保險爭訟裁判要旨彙編(93年9月)第 150-15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86、519 頁
要旨:
原告(被保險人)雖未依「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申請審 議,然其投保單位既已踐行此審議特別程序,而遭駁回之審定處分,依法 原告與投保單位,同為該審定處分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原告對之表示 不服,主張該審定違法致損害其權利,因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即非法 所不許。
附檔: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