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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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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6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7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259-26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77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1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6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37 頁
要旨:
商標專用或其專用期間續展之註冊,違背舊商標法第一條至第四條之規定 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評定,作為無效,為舊商標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原告註冊之「掬水汽水瓶子花紋圖案」商標,與 世所共知之參加人寶利牌商標花紋圖案構成相似,合於舊商標法第二條第 六款之情形,參加人依據當時適用之舊商標法之規定,請求評定,經被告 官署評定原告該項商標之註冊無效,於法尚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法規定不盡相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