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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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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5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4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54-5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9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88 頁
要旨:
原告為臨街居民,以被告官署拓寬道路,勢須折除其房屋,並將基地讓出 ,對其權利有所損害,遂申請停止此項拓寬工程,被告官署通知不准,即 係予以消極的行政處分,足以影響其權利。原告不服而提起訴願,按之訴 願法第一條規定,不得謂為不合。此種情形,並非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 或對其權益之維護,有所建議或要求,自難認其應依請願法請願而不得提 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