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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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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判字第 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5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7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四)第 250-25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5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20 頁
要旨:
臺灣省政府頒發之各年度限制屠宰老廢牛分配暨執行要點,既說明普通屠 宰部分之分配對象,為持有屠宰實績之屠宰商,並依其實績,得予優先分 配,並未提及屠宰人,其係以屠宰商為分配對象,當無疑義。再訴願決定 認為屠宰實績係屠宰人本身職業上之成績,其因此所享有之配宰牛隻之權 利,專屬於屠宰人本身,不得繼承,其見解難謂允當。本件分配牛隻之對 象係屬原告之父所開設之施錦商號 (已登記) ,其後原告之父死亡,由原 告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繼承該商號,原屬該商號享有分配牛隻 之權利,自依然存在,不因其後商號名稱之變更登記而受影響。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