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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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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裁字第 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7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6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3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244-24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1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72 頁
要旨:
被告官署 (宜蘭縣政府) 之處分,姑不問其是否有違法之處,原告對之如 有不服,自僅得向該管上級官署提起訴願。原告竟分別向立法院及監察院 提起訴願,顯違關於訴願管轄之規定。上開兩院答復通知之內容如何,固 未據原告述明,但其非係依訴願程序所為決定及原告亦非對該項通知有所 不服,要無可疑。原告未依法經過訴願及再訴願及再訴願之程序,而遽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