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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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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2 年判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2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3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一)第 446-45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4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9 頁
要旨: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徵收機關有查帳之權。本件被告官署,關於原 告四十年上期之營利事業銷貨總額,係根據省保安司令部查獲原告之私帳 所載數額為標準。原告對於該帳並不否認,且謂當時因保安司令部將帳取 去,故未能照帳申報云云,則被告官署依據該帳認定銷貨總額,自非法所 不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