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8:18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2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8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0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784-78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0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40 頁
要旨:
商標自註冊日起,即取得商標專用權,依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前段規定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同類商品或雖非同類而性質相同或近似之 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自 應以各商標之主要部分,隔離觀察,以辨其是否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為 斷。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使用於靴鞋類商品之「百○及圖」商標,與利害關 係人業經註冊使用於衣服領袖類商品之「百○」商標,中文名稱既屬相同 ,且均以飛鳥展翅為標識,兩商標所用英文文字,一為「DAVIDS」,一為 「DABIDS」,均分別排列於橫列中文「百○」二字之上,僅有V與B一字 母之差,其圖形構造及文字排列方式,均極近似,頗易使人混同誤認,已 為無可爭執之事實。至靴鞋類商品與衣服領袖類商品,雖非同一或同類商 品,但同屬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項,均為人身服御之物品 ,經常由同一商店銷售,在生活經驗中,應認為兩者係屬性質近似之商品 ,按之首開規定,自不得准許原告系爭商標申請註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