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8:54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2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8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0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777-78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0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40 頁
要旨: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同類商品或雖非同類而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商 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前段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鮮霸王元字及設色圖案瓶貼」商標中主 要部分「鮮○王」三字,與利害關係人已註冊各商標中主要部分「鮮○王 」三字,有二字相同,觀念上尤甚類同,自應認為原告申請註冊之該系爭 商標,與利害關係人已註冊之各商標,係屬近似。至其使用之商品,一為 醬菜,一為醬油,固非同類,但其供食用或佐膳,通常由同一商店發售, 在一般觀念上,實難謂其性質非屬近似,自不得許原告該項商標註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