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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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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5 年判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2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7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第 579-58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12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71 頁
要旨:
再訴願之提起,以不服訴願官署決定之事件為限。未經過訴願決定之事件 ,自不得提起再訴願,此乃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五條之當然解釋。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