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3:01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4 年判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4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7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8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5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22 頁
要旨:
違反行政法令所應負之責任,不因有無故意或過失而受影響。自無適用刑 法第十六條後半段之餘地。本件姑無論原告有無矇混走私之故意,或不知 黑火藥辦法頒布施行之是否由於過失,均不能藉以規避違反黑火藥辦法所 應負之責任。至刑法第十六條後半段所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 當理由云云,乃指得免除刑罰而言,與原告違反行政法令所應負之責任, 顯屬兩事,不容併為一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