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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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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1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3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2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3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九)第 545-54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48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4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69 頁
要旨:
納稅義務人有上年度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自應依據該項核定之所得 額,預估應納稅額,以其二分之一為暫納稅額。至於財政部(五六)台財 稅發字第一二三二六號令示上年度所得額一律以次年六月三十日經稽徵處 長核定者為準云云,僅為稽徵機關內部作業上所定之期限,並無變更所得 稅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八月三十一日)之效力。故在八月三十 一日以前其上年度所得額已經稽徵處長核定者,即無適用依職權估計所得 額規定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68 條規定不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