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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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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1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6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8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533-53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6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48 頁
要旨:
凡屬營利事業,均應就其營利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縱令營利事業 之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有所欠缺,亦僅依行政法令應受取締或處罰,要不 能因此反而豁免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原告雖未為商業登記,其 營業登記證亦經被吊銷,且曾被勒令停業,但其五十一年度實際上既仍經 營商業,直至九月十八日止,自仍有申報五十一年度實際營業期間內營利 事業所得稅之義務。原告竟置之不理,不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被 告官署查明原告為未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據所得稅法第七 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顯非無據, 依同條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此項核定,不得提出異議。是納稅義務人就 此既不能申請復查,自尤無依其他程序聲明不服之餘地,原告請求註銷, 既非主張數字之計算或記載有所錯誤而申請更正,被告官署自無從予以准 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