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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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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1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6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7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8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314-31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3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27 頁
要旨:
按國民因義務勞動而致疾病或受傷,因而死亡者,應予撫恤,固為國民義 務勞動法第十七條所明定,但如非在義務勞動進行中參加義務勞動而致疾 病或受傷,因而死亡,而係於義務勞動開始前為會商義務勞動事項出席會 議,因病發而死亡者,自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撫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