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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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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1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8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7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8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481-48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9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9 頁
要旨:
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 據者,依舊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固得逕行決定其所得額,惟逕 行決定亦不能漫無準據,如納稅義務人實無有關資料足供查核,則參照同 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十四條規定,關於同業所得額標準及 核定之該納稅義務人上年度所得額,要不失為逕行決定時核定所得額之參 考資料。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