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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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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1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5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6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267-27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70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1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6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40 頁
要旨:
依商標法第二條第六款下段規定,有可欺罔公眾之虞者,不得作為商標申 請註冊。本件原告以獨佔遊戲 MONOPOLY 商標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八條第六十五項運動遊戲器具類之各種遊戲器具等商品,申請註冊,其 商標外文 MONOPOLY 之中文譯意為「獨佔」「專賣品」或「專賣權」,以 之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不論其使用於何項商品,均足以使購買該商品之人 誤認為專賣品,而另無其他同類商品可以自由選擇,難謂非有「可欺罔公 眾之虞」,依照首開規定,自不得此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7 月 9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法規定不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