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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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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1 年判字第 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8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9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一)第 223-22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0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71 頁
要旨:
民法第四百零七條明載「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 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此項財產贈與,應自三十六年六月登記之 日起生效,距被繼承人之死亡未滿五年,應予課徵遺產稅,於法並無不合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