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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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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1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7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8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3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27 頁
要旨:
臺灣省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之性質,係屬臺灣省政府所頒布之行政命令而 非經過省立法程序之省單行法規,原頒此項命令之官署臺灣省政府,自有 權另以行政命令修正此項命令或暫停止其中一部分之適用,與憲法或法律 之規定並無牴觸。原處分遵奉台灣省政府暫不增設土地代書人及停辦土地 代書人考試之命令,而拒絕原告請求為土地代書人登記或舉行考試之申請 ,於法允屬無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