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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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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1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5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7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七)第 370-37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74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1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7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48 頁
要旨:
原告申請註冊之「惡倒 OMITE」商標,其圖樣於白底上橫書中文「惡 倒」三字,其下排列英文「OMITE 」字樣,十分顯著。與利害關係人美商 有利來路公司所有之「OMITE 」商標,其英文「OMITE 」完全相同,二者 又均使用於殺蟲劑之商品,極易使購買者誤認原告此項商品係屬該利害關 係人之出品。其為抄襲外商標章,意圖欺罔公眾,實甚顯然,自不應許其 註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法規定不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