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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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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9 年判字第 1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1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8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五)第 485-49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3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12 頁
要旨:
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係為防止營業人將產權移轉,脫逃取巧 ,執行困難而設。若原商號已因違章漏稅案件停止營業,而另有他人在其 原址申請營業者,則在該案正在審辦中,尚未清結前,除經查明確與漏稅 案並無瓜葛掩護或勾串情事,得核准登記外,得暫緩辦理或拒絕登記,有 財政部 (四三) 台財稅發字第二○五三號﹑ (四四) 台財稅發字第一三○ 七號及 (四五) 台財稅發字第四七六四號釋復臺灣省政府各函,足資參照 。此項解釋意旨與上開營業稅法之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據此而拒絕原 告營業登記之申請,殊無違法之可言。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十一、十二月九十一年 十、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