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2:58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0 年判字第 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7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9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9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29 頁
要旨:
構成商標之圖形文字總括其各部分從隔離的觀察其全體之外觀上苟易發生 混同誤認者固屬近似若其主要部分於異時異地各別觀察無論在外觀上名稱 上或觀念上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時亦係近似而其附屬部分之有無顯著 差異則非所問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應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