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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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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81、1259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8 期 1、3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5 期 31 頁
要旨:
煙毒案件,除應送覆判者外,係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上訴人對之 提起第三審上訴,顯非合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煙毒案件已無覆判制度,判例不合時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