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24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7 年上字第 8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 頁
司法周刊 第 1099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0 期 6~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0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899 頁
要旨:
政府或主管機關因取締特種業務而頒行之單行章程,如未限定區域,而該 項業務又遍及於全國者,則其效力固應及於全國,但主管機關因實施該項 章程,顧全實際需要情形斟酌緩急分區舉辦者,則在尚未實施該項章程之 區域內,自無適用該章程之餘地。現行引水管理暫行章程第一條載有為管 理各口引水事務起見,除軍港應由海軍部主管外,均依本章程於沿海及沿 江各口設立引水管理委員會管理之等語,該委員會依同章程第七條有審核 發給引水執業憑證之權,其未領前項合法之執業憑證而私自引水,依同章 程第十三條應以公共危險罪論,均經分別明白規定,是未領引水執業憑證 而執行引水業務,或僅領甲區之執業憑證而越界至乙區內引水,是否成立 犯罪,自應以該引水暫行章程在該區內已否施行為斷。漢宜湘區既未設立 引水管理委員會,按照章程審核引水人資格發給正式引水執業證書,其緩 辦之原因是否因該區域無須強制引水姑勿具論,但引水管理暫行章程在該 區域既未實施,則他區之引水人縱欲在該區領用合法之引水執業憑證,自 亦無由而得,安能更以私自引水之罪責相繩。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目前已無類似之案例,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