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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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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8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57、25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54、25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二)第 54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18、22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282-
283 頁
要旨:
上訴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財,其偽造他人之印章,及蓋用偽印文於委託 函上,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構成偽造印章、印文之罪,該偽 造之委託函,雖經交付他人所有,而其中所蓋之偽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之規定,仍應予以沒收。原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乃竟併引同法第二百 十七條,科以偽造印章、印文罪,適用同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偽造之 印章,又漏未及於偽造之印文,均屬於法有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