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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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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77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3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8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760-
761 頁
要旨:
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 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 為兩事。如上訴理由書狀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第三審之程式 即有欠缺,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予以駁 回。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101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90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3 卷 4 期 724 頁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