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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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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7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4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3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2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105年10月版)第 267-268 頁
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推定出生月、日,必須於出生之月、日絕對 無調查方法,致不能確定時,始得適用。被告既自稱尚有父母存在,並有 一定住所,則其出生月、日並非絕無調查途徑,乃原審竟適用上開民法條 項,推定為七月一日出生,謂其犯罪之日已滿十八歲,率予科處無期徒刑 ,殊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