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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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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6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2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48 頁
要旨:
原判決認定事實,謂甲聽從在逃之乙,糾邀夥同丙等八、九人,分持槍械 ,先後侵入某某等家,搜劫財物,得贓朋分云云,既係先後侵入數家,是 行為不僅一個,但犯罪行為雖屬數個,如果以連續之意思,觸犯同一之罪 名,縱所侵害者為複數之法益,依法仍應論為一罪,再如其先後行為均係 各別起意,並無連續情形,自應併合論罪,原審乃謂依本院判例應認為一 行為而犯數項罪名,從一重處斷,不知本院判例區別此種行為之個數,係 因夥盜同時分頭侵入行劫數家,以分擔實施之計劃,而其行為次數無從強 為分析者,故以一行為論,與本案判決情形有別,原審未詳加研求,其見 解已屬誤會。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2 月 14 日 95 年度第 2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