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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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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5 年台上字第 61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58、55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30、53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7 卷 2 期 74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453、454、455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395-
396 頁
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所定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應受處罰 ,係自同法第四十一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言,原判決理由既謂上訴人非該實業社之 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其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 ,成立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犯,原審引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仍以共犯論處斷,且未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均有未 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100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