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2、533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0年~63年)第 483-4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7、51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4、119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15-16
頁
要旨:
被告係在外國籍輪船工作,並在國外逃亡,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
之規定,應無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所定罪名論
處之餘地,原審竟論被告以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限制海員退職命
令之罪,顯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