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8:54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5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9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二)第 47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35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384-
385 頁
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 意思而成立,不以實際上得財為必要條件。上訴人向警員表示,為某甲所 保管之衣服不存在,願賠償臺幣一百二十元之時,如已有變更持有為所有 之意圖,其犯罪行為既達侵占罪之既遂階段,嗣後交還侵占物於原所有人 ,於侵占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