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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8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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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8 年穗特覆字第 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7、11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2、1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105年10月版)第 14-16 頁
要旨:
被告某甲充任警長,率同警察某乙等,於民國三十五年四月間巡查至某處 ,查獲煙犯某子等三人,放縱脫逃並隱沒查獲之鴉片,私行變賣得價俵分 ,當時有效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因施行期滿失效(三十七年八月二日施行 期滿),禁煙禁毒治罪條例遲至數月,始公布施行(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布),在此兩條例絕續期間,懲治貪污條例及普通刑法有關各條,即應 回復其固有之效力,且被告等所犯各罪有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但書,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從 一重處斷。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1 月 17 日 95 年度第 1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加註及變更適用法條: 本則判例僅列在刑法第 2 條,並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 之規定」。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