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9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9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二)第 44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4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388-
389 頁
要旨:
臺灣省統一發票原有中獎希望,上訴人既在受當衣物時開出發票,該發票
即應屬於出當之告訴人所有,乃竟欺其年幼無知,向索不給。自不得謂無
不法所有之意圖,並因侵占罪為即成犯,一經將此統一發票拒不給付之時
,其罪即已成立,非必待其中獎,將發票改填為另人之名,令其前往冒領
告訴人應得之獎金後,始行構成。是該另人除有別情或應另成他罪名外,
要難認係上訴人業務上侵占之共同正犯。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