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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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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1 年非字第 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11、512、513、51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91、493、49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428、429、4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105年10月版)第 457-458 頁
要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使人頂替兵役,係指使他人冒充應 服兵役壯丁之姓名為之替代,俾該壯丁得以避免兵役者而言。據原判決確 定事實謂,應徵壯丁之某乙逃避兵役後,經人向其介紹壯丁某甲使之頂替 ,由被告將某甲解送區署等情,其目的雖係以某甲替代某乙所應服之兵役 ,但某甲既非冒充某乙之姓名,而被告將某甲解送區署時,又係用某甲本 人之名,則某乙之兵役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自與使人頂替兵役之條件顯 有未符。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