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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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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1 年台抗字第 4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45、946、9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1026、1027、1068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914、916、95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815、816、853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764-
765 頁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聲明異議,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此與具保人對於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關於沒入保證金處分,得依同法第四百十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程序,完全不同。同法第 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復明定對於法院此項裁定,不得抗告。本件再抗告 人等既係刑事被告審判中之具保人,而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所為不服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處分,既不在聲明執行異議之列,自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