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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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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4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4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8 頁
要旨:
被告曾經犯違反兵役罪判處徒刑,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依刑法第四 十四條規定,應以已執行徒刑論,其刑之執行完畢,既尚在五年以內,即 與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得諭知緩刑之情形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