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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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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3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續編(一)第 43、4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284、28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68、2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79、980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32 卷 5 期 77 頁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準強制猥褻罪,祇以被害人之年齡為其特別 要件,苟被害人年齡未滿十四歲,縱被告係乘其熟睡中予以猥褻,亦應認 為被吸收於準強制猥褻罪之內,無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論罪之 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8 月 22 日 95 年度第 16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