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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3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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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1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4、46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9、43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8、373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105年10月版)第 9-10 頁
要旨:
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一條,已明定軍人或公務員於作戰期內犯本條例之罪 者,依本條例處斷。所謂作戰期內,係指自該條例公布之日起至戰事結束 時止之期間而言,並經國防最高會議常務委員第一百次會議決議有案,則 凡在作戰期間以前犯與該條例同一之罪名者,即為該條例之效力所不及, 仍應依行為時所犯之各該法律論科,自不生法律變更問題。原審認為行為 後法律已有變更,適用該條例第十條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辦理,殊屬 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