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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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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9 年台非字第 2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續編(一)第 6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7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8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505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433-
435 頁
要旨:
依國際法上領域管轄原則,國家對在其領域內之人、物或發生之事件,除 國際法或條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享有排他的管轄權;即就航空器所關之 犯罪言,依我國已簽署及批准之一九六三年月十四日東京公約 (航空器上 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為公約)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航空器登記國固有管 轄該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行為之權;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此一公約並不 排除依本國法而行使之刑事管轄權。另其第四條甲、乙款,對犯罪行為係 實行於該締約國領域以內、或係對於該締約國之國民所為者,非航空器登 記國之締約國,仍得干涉在飛航中之航空器,以行使其對該航空器上所犯 罪行之刑事管轄權。因此,外國民用航空器降落於我國機場後,我國法院 對其上發生之犯罪行為,享有刑事管轄權,殆屬無可置疑。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