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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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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27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3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9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36 頁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業已公布施行,並經原省省政府呈准全省一律適用,上 訴人擄人勒贖核與該辦法第三條第十款所定之罪名相當,雖事犯在該辦法 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刑法處斷,但原審未引用該辦法第 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為適用刑法之準據,乃逕依刑法第三百四 十七條第一項論科,究難維持,應由本院撤銷,另行改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7 月 25 日 95 年度第 14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