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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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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4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3、39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76、41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66、40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2 卷 2 期 77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58、342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60-61
要旨:
共犯中之林某乃味全公司倉庫之庫務人員,該被盜之醬油,乃其所經管之 物品,亦即基於業務上關係所持有之物,竟串通上訴人等乘載運醬油及味 精之機會,予以竊取,此項監守自盜之行為,實應構成業務上侵占之罪, 雖此罪係以身分關係而成立,但其共同實施者,雖無此特定關係,依刑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