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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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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21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5、131、250、39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0年~63年)第 495-49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9、124、247、40
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34、953、974、1
007 頁
要旨:
上訴人係鄉農會出納員,先後挪用該農會信用部活期存款新台幣二十餘萬 元,嗣後為圖彌縫,乃將存款日結單加以偽造,使帳面平衡,足生損害於 農會,其利用掌管現金之便,挪用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 ,縱事後將款歸還農會,要無礙於其業務上侵占罪之成立,先後侵占行為 犯意概括,應以連續犯一罪論。所犯侵占與其事後彌縫之偽造文書行為, 意思各別,應予併合論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13 日 94 年度第 13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