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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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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9 年非字第 2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84 頁
司法周刊 第 1103 期 2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1 期 50-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4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86 頁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姦非罪,係以有夫之婦為要件,所謂有夫之婦,則 專指妻而言,妾對於家長之關係,既無妻之身分,自不能以有夫之婦論, 甲某既為乙某之妾,並非配偶關係,縱屬與人通姦,按之前開說明,自與 該條之構成要件未合,其行為不成立犯罪。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二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現行法已無「妾」之制度,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