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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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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1 年上字第 20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4、373 頁
司法周刊 第 1099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0 期 6~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16、105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18、1003 頁
要旨:
強盜行為之構成,以實施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 所有物或使其交付為要件,如僅係聽糾上盜,在外把風,而未分擔強暴、 脅迫及劫取財物之行為,即不過於正犯之實施中,為其排除障礙,俾得容 易實施,自係於實施犯罪行為之際,與以直接及重要之幫助,應適用刑法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處斷,不能認為共同正犯。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及本 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二八六八號、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 三號判例之見解不符。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