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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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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0 年非字第 1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86、29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86、29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45、250 頁
要旨:
某甲因貧不能養活其六歲幼子,商由乙丙等介紹出賣,取得身價,以現行 之刑法論,即不得指為誘拐,且以父母而自賣其子女,亦不生妨害家庭監 督權之問題,核與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之要件不合,當然不能成立本 罪,而乙丙雖曾為之介紹找主,然未能證明其別有何種不法行為,亦難以 幫助略誘論。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