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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3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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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5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 頁
司法院公報 38 卷 11 期 8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02 頁
要旨:
收藏軍用槍枝,原判決依當時有效之刑律第二百零五條論罪科刑,雖非不 合,但自軍用槍砲取締條例施行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適 用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論罪,不過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刑比較刑律第二 百零五條為重,依刑法第九條及第二條但書之趣旨,仍應適用刑律較輕之 刑。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八十三年度第一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