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86、29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86、29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45、250 頁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
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
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
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本案甲被誘人,雖被上訴人引誘私行租房同
居,而與其母並未斷絕往來,不過詐稱住在學校以資掩飾,尚難謂為完全
脫離親權人之監督。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