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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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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0 年上字第 1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6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6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26 頁
要旨:
乘婦女睡眠之際而施姦淫,與以強暴脅迫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情 形不同,固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唯同條第二項為一切姦淫 罪之特別規定,故被姦淫者如為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則應以強姦論,自仍 應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處斷,無適用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論罪 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101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