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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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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4 年台上字第 14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1 期 9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27、23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94、2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200-
201 頁
要旨: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 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 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 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 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 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 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八十八年度第六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