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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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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10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1、26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0年~51年)第 607-6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76、25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五)第 51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66、22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101-
102 頁
要旨:
上訴人將拾得他人之私章蓋於偽造支票之上,該私章屬於他人所有,其印 文並非偽造,均不在得以沒收之列。又支票上所蓋偽造他人工廠圖章之印 文,係屬偽造支票之一部分,已因支票之沒收而包括在內,亦不應重為沒 收之諭知。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