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一)第 579-58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06 頁
要旨:
禁煙禁毒治罪條例,於民國四十一年六月二日因施行期滿失效,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挸定,行為後之法律既有變更,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即刑法處斷,並依通常訴訟程序辦理,被告販賣毒品經原審於禁煙禁毒治
罪條例失效後,依同條例論科,並適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辦理,顯難
謂為適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27 日 94 年度第 14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